独立法条
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履约监督检查;督促其他参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组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化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变更管理,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其他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强履约监督检查;督促其他参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组建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强化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变更管理,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