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