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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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