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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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