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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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