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 制定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