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向原执照核发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执照延续手续。 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原执照核发机构应当注销无线电台执照,持照者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其无线电台(站)。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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