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七条持照者应当妥善保管无线电台执照。遗失无线电台执照的,应当追查下落,并立即报告原执照核发机构。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