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必要的技术资料,经审查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后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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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