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六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必要的技术资料,经审查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后领取无线电台执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