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无线电台执照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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