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 第三条独立法条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条无线电台执照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电台执照》。 无线电台执照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印制。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