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军事用途无线电台(站)执照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另行制定。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