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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