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