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九条慈善组织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