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慈善组织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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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