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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