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民政部门可以要求慈善组织就投资活动、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约谈。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