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慈善组织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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