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五条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但受慈善组织委托可以作为股东代表、董事或者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