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慈善组织应当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制定机关民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