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负责人、理事、理事来源单位以及其他与慈善组织之间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当其利益与慈善组织投资行为关联时,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利益。

制定机关
民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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