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九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二)具备2年以上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和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三)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还应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最近2个会计年度末的货币资金余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作为财务公司控股股东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七)正常经营的成员单位数量不低于50家,确需通过财务公司提供资金集中管理和服务。 (八)母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无不当关联交易。 (九)母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母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的实收资本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十一)母公司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二)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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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