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六条

设立财务公司,应当报经银保监会批准。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 财务公司名称中应标明“财务有限公司”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包含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称或者简称。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财务公司”等字样。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