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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