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第四十八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银保监会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银保监会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要继续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