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财务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务公司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财务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财务公司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