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与财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与财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财务公司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