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财务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