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的,应当及时向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对于影响财务公司稳健运行的行为,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应予以监督指导,并可区别情形采取早期干预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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