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财务公司经营业务,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的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保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二)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 (三)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之和的80%; (四)集团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 (五)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15%; (六)票据承兑余额不得高于存放同业余额的3倍; (七)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 (八)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10%; (九)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70%; (十)固定资产净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20%; (十一)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监管指标。 银保监会视审慎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