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公司治理
第二十八条
财务公司应当建立涵盖各项业务、全公司范围的风险管理体系,采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充分识别和评估经营中面临的各类风险,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进行持续的监控。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公司治理
财务公司应当建立涵盖各项业务、全公司范围的风险管理体系,采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充分识别和评估经营中面临的各类风险,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进行持续的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