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一)从事同业拆借; (二)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 (三)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 (四)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五)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六)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请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 (一)从事同业拆借; (二)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 (三)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 (四)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五)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六)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