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吸收成员单位存款; (二)办理成员单位贷款; (三)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 (四)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 (五)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吸收成员单位存款; (二)办理成员单位贷款; (三)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 (四)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 (五)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