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吸收成员单位存款; (二)办理成员单位贷款; (三)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 (四)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 (五)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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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