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十八条
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金; (三)变更住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 (六)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修改章程; (八)合并或分立; (九)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财务公司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按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金; (三)变更住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 (六)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修改章程; (八)合并或分立; (九)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财务公司分支机构变更事项,按照银保监会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