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财务公司的出资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股权关系不透明、不规范,关联交易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财务公司股权; (七)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八)存在严重逃废债务行为; (九)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十)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十一)其他对财务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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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