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协商

第九条

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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