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督促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三)协调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建立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共同推动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四)检查辖区内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情况。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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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