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关心劳动者的诉求,关注劳动者的心理健康,引导劳动者理性维权,预防劳动争议发生。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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