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劳资双方沟通对话机制,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劳动者认为企业在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核实情况,协调企业进行整改或者向劳动者做出说明。 劳动者也可以通过调解委员会向企业提出其他合理诉求。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企业转达,并向劳动者反馈情况。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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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