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