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劳动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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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