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调解

第三十四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成立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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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