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章 调解第三十二条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