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调解

第三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登记、调解记录、督促履行、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统计报告、工作考评等制度。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