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三十条

第三章 调解

第三十条

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做好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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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