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调解

第二十九条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