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章 调解第二十九条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