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调解

第二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未按前条规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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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