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调解
第二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调解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