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调解

第二十六条

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项、调解的结果和协议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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