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调解

第二十五条

调解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指定调解员或者调解小组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 调解员应当全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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