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调解

第二十二条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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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