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调解第二十一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