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调解

第二十一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 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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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