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调解
第十七条
调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二)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调解
调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二)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