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调解

第十七条

调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关注本企业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向调解委员会报告; (二)接受调解委员会指派,调解劳动争议案件;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完成调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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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