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调解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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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