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调解
第十六条
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调解
调解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 (三)监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履行; (四)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 (五)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六)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七)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