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三条

第三章 调解

第十三条

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 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